摘要
我国原刑事诉讼法是将审查起诉作为提起公诉的具体程序内容加以规定的,这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职能重心在于打击犯罪,但不能全面正确反映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的检察机关的职能范围,还会导致检察院和法院的权力混淆,不符合诉审分立的原则。新的刑事诉讼法体现的全面保障人权的新价值观,为审查起诉的目的和功能提供了理论和精神指向,表明了审查起诉作为独立诉讼阶段现实的可能性。新刑事诉讼法切断了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实质上的交叉关系,这不仅能有效保障检察院和法院各司其职、公正裁判,而且也使审查起诉阶段的独立性更显突出。新刑事诉讼法还加大了监督力度,使人民检察院的职能重心从侧重打击犯罪转变为全面保障人权。因此,在诉讼理论上审查起诉应当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4期129-134,共6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