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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电子化:法律的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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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本世纪七十年代后 ,金融电子的迅猛发展 ,一方面使货币的形式和本质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导致传统的以有形货币 (纸币、票据等 )为调整对象建立起来的金融法律规范受到严峻挑战 ;另一方面 ,也使由金融电子运作的金融市场蕴藏着巨大风险 ,以致国家金融安全 ,乃至国际金融安全都随时可能发生问题。金融监管因此面临前所未有的新问题。要解决电子金融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必须完善电子金融立法、以法律控制金融市场开放的步伐、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只有这样 ,金融电子化才能更好地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作者 李辉
机构地区 复旦大学法律系
出处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5期14-19,共6页 Fudan Journal(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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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6

共引文献23

同被引文献15

  • 1世界贸易组织《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第5条“商业存在”规定:“每一成员应对任何其他成员的金融服务提供者给予在其领土内设立或扩大商业存在的权利,包括通过收购现有企业。”
  • 2美国《1978年国际银行法》(The International Banking Act of 1978)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统一管理外国银行在美国经营活动的法律。在此之前由于没有统一的立法管理,外国银行不受管制的金融活动影响甚至威胁到美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管理的有效实施。《国际银行法》确立了对外资银行的联邦监管体制,建立了对外资银行的存款保证金制度(Capital Equivalency Deposits)、存款准备金制度、利率管制制度、存款保险制度、跨州设立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和资金运用管理制度。参见郭俊秀:《美国外资银行管制法研究》(厦门大学1999年博士论文),第14-15页。
  • 3见《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第10条(c)。虽然对该条规定的效力,多数学者认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该条只是要求成员方“尽力”而不是“必须”,但是该规则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而且为成员方指出了“尽力”改革的方向。
  • 4世界贸易组织《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第7条“新的金融服务”规定:“一成员应允许设在其领土内的其他任何成员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在其领土内提供任何新的金融服务。”
  • 5郭俊秀.《美国外资银行管制法研究》;博士论文.厦门大学,1999年;第14-15页.
  • 6《国际银行法》确立了对外资银行的联邦监管体制,建立了对外资银行的存款保证金制度(Capital Equivalency Deposits)、存款准备金制度、利率管制制度、存款保险制度、跨州设立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和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 7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利率风险管理原则(1997.9)[A].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文献汇编[C].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 8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9条第2款[Z].
  • 9服务贸易总协定:第4条[Z].
  • 10金融服务附件二:第2条[Z].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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