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额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与普通抵押相比,其特殊性表现在从属性和特定性两方面。最高额抵押的成立应具备原因交往契约、极限额、决算期三要素。对最高额抵押担保使权的范围问题,本文主张应承认当事人间约定的概括最高额抵押之效力,同时并增设减额请求权和消灭请求权以完善立法。
出处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1期87-91,共5页
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