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刘勰的法律思想,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同时继承和吸收了法家的思想成分。在当时各种学派思想相互影响和交融的背景下,在当时各种学派思想相互影响和交融的背景下,他通过对儒法两家关于法律和刑赏的观点以及前人各种法律主张的归纳与阐发,提出了一些带有民本主义因素的主张和具有时代特征的法律观点,如“以民为本,宽法慎刑”、“赏罚严明,赏平罚当”、“多德少刑,养民富民”等,对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起到了重要作用。
出处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1期92-94,共3页
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