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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出租及立法调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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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代社会,作品出租成为越来越普遍的作品使用方式。这种使用方式在为人们 提供方便的同时,也会造成著作权人及作品发行人的利益损失,进而可能影响到文化事业的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作品出租权利未作规定,而在国务院行政规章及有关政府间协定中, 作品出租权利的主体是外国人,这不仅在逻辑上是矛盾的,而且也有违国家主权原则。因此,著作 权法应作相应修改和补充,将出租权利作为著作权人的重要财产权利之一子以明确规定,使我国 的著作权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以全面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1999年第4期73-76,共4页 Jiangsu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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