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上层建筑在法律发展及其变革进程中的作用与影响是很明显的 ,并且具有多质性。这在东西方社会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西欧中世纪晚期 ,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相适应 ,形成了绝对主权与法律要素有机结合的专制主义的民族统一国家。这种类型的国家从一开始就对理性的法律系统抱有浓厚的兴趣 ,在近代西方理性的法律形式主义产生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与西方相比 ,东方国家与政府在法律转型及其变革进程中的作用更为明显。在东方社会 ,拥有强有力的政府系统 ,是那些原先不发达国家迅速实现社会及法制变革的必要条件 ;而政府的作用发挥到什么程度 ,往往取决于在政府中占据主要地位的领导集团的价值态度、信仰与行动方式。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4期78-85,共8页
Study &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