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英宗正统元年提调学校官(后改称提学官)的设立,标志明代学校教育专门管理制度的确立。此一制度是明为加强学校管理而确立的,督学之职掌为提督一省之学政。明廷对于督学的任职资格非常重视,“非经明行修,厚重端方之士,不以轻授”。对于督学的具体职责,明廷于正统元年、天顺三年和万历三年颁布专门敕书,即提学敕书,予以具体的规定,每朝也都有一些补充规定。明廷还对提学官按时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优异降调有差”。督学制度的设立,从组织上保证了学校的管理有专人负责,这在人治为主的封建社会中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在实际工作中,也取得了实际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专官造士”的目的。其中也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到明朝后期,随着朝政的腐败。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5期126-131,共6页
Study &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