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根据广告创意的本质和价值、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国外有关立法例和学说认为:由广义创意构成的“广告策划书”可作为“科学作品”给予版权保护,由狭义创意构成的“广告作品”则类似于“边缘作品”,在满足版权作品条件时亦可受到版权法保护;同时,有些广告创意在一定条件下又可作为“商业秘密”、“商业标志”等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出处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8年第2期55-60,共6页
Journal of Shenzhen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