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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 被引量: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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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多数外国知识产权法,对于侵害知识产权,均采用“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两种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却未在知识产权领域并用这两种原则。所以,司法实践中我们目前还只能依民法通则第106条(即“过错责任”)。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此作更广泛的研究。
作者 郑成思
机构地区 中国社会科学院
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1期81-90,共10页 China Leg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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