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引人误解的表示”的一种形式,“引人误解的表示”是包含“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引人误解的真实表示”的大概念。“引人误解”与“虚假”是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的必要条件。因此,表示真实,但引人误解,即引人误解的真实表示,不能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调整;表示虚假,但不引人误解,也即不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也不能纳入到本规定的调整范围;表示是虚假的,但未引人误解,此时也不能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足以全面客观地体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应将“引人误解的表示”修改为“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表示”。此外。
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3期80-90,共11页
China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