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从此成为中国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是继续保持香港繁荣稳定所必需的。“九七”香港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HKSAR)(以下简称HKSAR)的缔约权及条约(协议)的适用问题就显得既有现实意义又有理论意义。本文试从国际法角度谈一谈这些问题,以求教于有关同仁。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3期224-228,共5页
Social Science Fr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