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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涉外经济法的地位及组成范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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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学术界通常认为,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经济关系。将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的过于宽泛,导致我们无法对涉外经济法的特殊的调整方式作出科学的、明确的表述,阻碍了涉外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日趋完善的今天,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一下涉外经济法的地位及其组成范围,将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涉外经济管理关系。这对于加强我国涉外经济立法的科学性并推动涉外经济法理论的研究,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作者 张瑞萍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3期80-83,共4页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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