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恩格斯对犯罪的概念在不同场合、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论述。其中有典型意义的表述有:犯罪是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前一种表述不仅回答了什么是犯罪,大什么是犯罪,而且规定了将某行为作为犯罪处理的客观标准及主观依据。后一表达揭示了“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一般是指刑事犯罪而不是指“政治性质”的犯罪。这两种表述是与当代刑法学中关于犯罪概念及其特征的表述是一致的。
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1期29-33,共5页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