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罪刑法定原则最早源于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英国大宪章。后经洛克、孟德斯鸠、贝卡里亚、费尔巴哈等启蒙思想家和刑法学家的但倡导,逐渐成为刑法乃至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该原则具有明确的、不可动摇的地位。那么,对于普通法法系国家来说,他们的刑法中有无罪刑法定的规定呢?实际上,罪刑法定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也有其特殊的表现形式。美国宪法中虽然没有明文写出罪刑法定,但一系列宪法修正案在实质上已经包含了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
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5期119-124,130,共7页
The Jur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