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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法的变革及对我国股份制实践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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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80年代末以来的公司法变革,提出从所有权的安排不能自力推导出控制权和收益权的安排方法,公司经理不只应该为股东一方服务,而应为全体利益相关者负责。这对我国的股份制实践有重大的启迪作用。
作者 李东明
机构地区 港澳国际信托
出处 《证券市场导报》 1998年第2期52-55,共4页 Securities Market Her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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