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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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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Ⅰ 在代表现代生物医学最高成就的基因疗法、人工生殖和器官移植三大领域中,器官移植的医学和法律实践最为成熟,取得了举世公认的重大进展。所谓器官移植,是指摘除一个身体的器官并把它置于同一个体(自体移植),或同种另一个体(同种异体移植),或不同种个体(异体移植)的相同部位(常位)或不同部位(异位)。1902年,卡雷尔(A·Carrl)和古斯里(C·Guthrie)发展了血管缝合技术,奠定了器官移植临床技术的基础。以后,美国、前苏联和欧洲一些国家相继进行过一些肾移植手术,均因无法解决人体的免疫排斥反应而告失败。1954年,第一例同卵双生子之间的肾移植在美国波士顿的一家医院获得成功,从而为器官移植技术带来了新的曙光和希望。过去几十年间,由于新的免疫抑制药物的研制和应用。
作者 郭自力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5期98-101,共4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印仁宗.生命伦理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同被引文献162

引证文献21

二级引证文献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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