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制度正式用法律确定下来,是在1954年9月2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该法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1979年7月1日通过的我国第二部法院组织法及其修改仍保留了该项内容,并在其后颁布的相关法律中得到具体体现。对这项制度,目前司法界和理论界一些人士已认识到其存在的弊端,如立法过于简单含糊,缺乏公开、固定、科学的运行规则等。但同时又认为,审委会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体现,在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应在保留前提下,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使其发挥更好的作用。而笔者认为,审委会制度不仅与我国现今审判环境不相适应,而且与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精神及原理相违背,已无存在价值,应予废除。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1998年第3期92-95,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