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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赔偿额的确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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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著作权客体虽具有价值,但因系无形财富,从而给确定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赔偿额带来困难。笔者认为,在修改和完善我国《著作权法》时,应对此问题加以明确,以便于操作。具体设想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基本标准,以法定赔偿作为必要补充。被侵权人所受损失难以计算的,适用法定赔偿,但宜只规定法定最低赔偿额,而对其上限不作规定。具体判定时,可考虑侵权种类、情节、后果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著作权侵权中不宜确立精神损害赔偿,但如侵犯著作权而确实给被侵权人造成精神痛苦的。
作者 李明发
机构地区 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8年第2期99-103,共5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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