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大陆的留置权制度是批判地继承资本主义各国及台湾地区民法留置权制度的产物;海峡两岸留置权成立的“三个积极条件”和“四个消极条件”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关于留置权的效力,台湾民法通过对留置权人享有相关权利和受到必要约束的条款作了全面明确的规定,比较而言,大陆在这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是:适用范围狭窄,留置物不得用益等;大陆留置权制度应在扩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明确第三人对受益物的善意取得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出处
《高校教育管理》
1998年第4期22-26,共5页
Journal of Higher Education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