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对于注册资本虽然总体上实行法定资本制,但一方面,鉴于特定时期的立法思路与倾向,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分别采用了两种不同的立法主义;另一方面,随着内、外资企业竞争环境的改善,两种法律制度之间又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趋同性,从而形成现行法制中一种较为独特的“主体双轨与部分交叉相结合”的制度格局。由于在立法上缺乏统一的规划与协调,不仅使整个制度框架错综复杂,难以把握其基本的思路与脉络;而且,相关法律、法规之间也缺乏应有的统一、连贯与稳定。为此,必须在分别完成这两种法律制度内部的统一化的基础上。
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3期159-165,共7页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