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税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章第二十条中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在《税务管理》教学中。
出处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1998年第1期47-48,共2页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