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存在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上的政府经济行为既不是弱化,也不是强化,而应是优化。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其优化的涵义是指经济法要赋予政府依法干预、管理社会经济运行的职权,维护政府管理经济的权威;同时依法限定政府实施经济行为必须以保证市场运行的高效有序为目标,以保证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不被破坏为前提,以不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为根本,遵循通行的市场规则和法律规定的内容、程序,促进市场配置资源成本更低且富有效益。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8年第5期29-32,109,共5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司法部项目!"中国经济法的法经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