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立足点或根本途径究竟是“他律”性的法制,还是“自律”性的道德?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见解.笔者是主张后一种见解的,即:道德自律是精神文明的最高实现方式.这种观点当然不是要排斥法制,而是要强调:法律的制定无一例外地是以一定的伦理价值体系为依托,没有道德理念的萌生和阐释,便没有法律制度的确认与推行.在现代文明国家,社会的大部分道德规范都被纳入到了法律体系之中.事实上,观念形态的法律即法律思想本身就是一种伦理学说.法律制度与道德教化从来就是互渗互补的,法制要得到卓有成效的实施,就必须把外在的强制性机制内化为人民心中的道德律令,这是一个变强制为自觉、变他律为自律的过程.此外,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它靠利益来调节人的行为,关注的是行为的外在效果而不是内在动机.因此,法制对于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造就人们的完善人格是无能为力的,也不可能从根本上遏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滋长.因此,那种认为法律强制高于道德教化,甚至认为法制化是健康社会的充分条件的见解,是十分片面的.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
1998年第3期7-12,共6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