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对于文化艺术产品(包括文化艺术创作与文化艺术研究),在过去较长的时期里,我们多只研究它的意识形态属性(或社会政治性),审美属性(或学术性),很少甚至没有去揭示它的商品属性,这是很不全面的.文化艺术生产也要耗费人类劳动因而具有价值,产品也要满足人们的需要因而具有使用价值,一般也要通过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才能供人消费因而具有交换价值.文化艺术产品也和物质产品一样,是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的统一,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其使用价值也一般是在流通过程中按照商品交换的方式,在满足了他人的社会需要之后实现的.所以,文艺产品在流通和交换过程中也具有商品属性与商品形式,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商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在实践中,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社会条件下,过去长期被人为掩盖着的文艺产品的商品属性已经骤然大显,不正视之必受惩罚.因而,文艺产品不能无视市场的存在,它们之中的某些产品也应该进入市场,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受到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的制约.比如,也要讲求经济效益以维持文艺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也要通过市场调节和公平竞争,引导文艺生产适应与满足社会需要;也要善于运用多种经济手段来经营、管理文艺,改变产品流通渠道的单一、狭窄等状况……总之。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
1998年第6期68-71,共4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