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各国民法典在界定财产所有权时,主要采用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我国《民法通则》只采取列举式定义法,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我国民法中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定义应与民法学理论相协调,将来制定民法典或修改《民法通则》时,应采取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法定义财产所有权。在“一国两制”的国家模式下,也需要考虑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协调问题,以应付两岸三地日益增多的民事法律冲突和纠纷。另外,所有权“相对化”的提法,易使人产生误解,应以“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原则来代替这一提法。
出处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8年第5期44-46,共3页
Journal of 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