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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的定义及其“相对化”问题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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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各国民法典在界定财产所有权时,主要采用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我国《民法通则》只采取列举式定义法,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我国民法中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定义应与民法学理论相协调,将来制定民法典或修改《民法通则》时,应采取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法定义财产所有权。在“一国两制”的国家模式下,也需要考虑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协调问题,以应付两岸三地日益增多的民事法律冲突和纠纷。另外,所有权“相对化”的提法,易使人产生误解,应以“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原则来代替这一提法。
作者 李美荣
出处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8年第5期44-46,共3页 Journal of 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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