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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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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法官与当事人辩论有无必要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和庭审的组织者,应当关注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限制法官过多发言已经成为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主要目标。法官主要应当通过判决来阐述法理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意见。法官与当事人辩论的最大弊端就是暴露了某种倾向性,从而...
作者 丁国强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12期56-58,共3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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