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票据法尚不完善,而又没有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因此,应该从理论上合理说明票据法的立法宗旨,以便为票据立法、司法和票据实务提供理论依据。票据立法的宗旨应为“保障票据使用的便捷、安全”,为实现此宗旨,票据应确认票据为要式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简化票据的转让手续,规定票据行为独立原则,确立善意取得制度、参加承兑和参加付款制度、追索权制度、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失效救济制度、刑事制裁制度,并限制人的抗辩。据此,我国票据立法内容应进一步完善、充实。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3期52-56,共5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