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础,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为例说明从根本的意义上来说,如果没有壮族聚居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将不复存在切入,指出我国自古就有特殊政策来协调民族关系,重视和尊重少数民族的权利。因此聚居少数民族享受自治权待遇要从理论上弄清“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而聚居的少数民族所拥有的*利与自治机关所拥有的权力是同一个问题或同一个事物,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两个方面,他们之间既有联系,只有区别。否则极容易在实践上走进误区。从这个观点出发,作者认为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上要把行使自治权与享受自治权待遇区别开来,享受自治权待遇是聚居少数民族的神圣权利。
出处
《民族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1期10-16,共7页
Ethno-National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