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认为,《井冈山土地法》标志封建土地制度的开始崩溃和新民主主义土地法制的开始建立,因而在中国土地法制史上具有开创新纪元的划时代意义;《兴国土地法》正确解决了没收土地的对象问题,《修订〈土地暂行法〉》标志土地所有权问题的正确解决,两部土地法规基本确立了新民主主义土地立法的根本原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则体现了空前彻底的反封建精神。
出处
《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7年第1期64-69,共6页
Journal of Yan'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