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买卖契约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形式,早在中国奴隶制时期已经出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买卖对象的扩大,宋代御用物之外的一切财产,都成为买卖的标的物。尤其是主要生产资料的买卖,宋代法律不仅规定必须订立契约,而且买卖契约的订立程序,契纸制度,过税离业制度,契税制度,印押制度等进一步规范化。宋代买卖契约制度的完善,反映了宋代商品交换关系的发达。
出处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7年第3期31-36,111,共7页
Journal of He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