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双倍余额递减法与其他快速折旧方法的显著区别在于后期改为直线法。本文通过对改用直线法的条件和时机进行了三种情况的讨论 :当预计残值率等于折余价值率时 ,不必改用直线法 ;当预计残值率大于折余价值率时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适用性值得讨论 ;当预计残值率小于折余价值率时 ,必须于后期改用直线法。改用的时机 ,则受预计使用年限与预计残值率的制约。本文认为实务中应采用试算法确定改用直线法的时机 ,而不应象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那样在固定资产“到期前两年内”改用直线法。
出处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7年第2期81-84,共4页
Journal of He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