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5年5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购销杂色、黑色ABS型塑料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杂色ABS塑料10吨,黑色ABS塑料24.5吨,单价为每吨8800元,交货地为杭州;现货供应看大板,现金成交,不包用、不退货。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年5月30日在杭州被告指定地点提取杂色、白色ABS塑料7,175吨,黑色ABS塑料21吨运回厂内,货款共计249,000元,双方约定运输费用由原告自负。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6期117-120,共4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