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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债权之保全──以二重买卖为中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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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特定物债权之保全──以二重买卖为中心西南政法大学肖厚国一、问题之提出债权以从债务人的财产中获得满足为其主要目的,因此债务人的财产,除因担保之设定而为一定债权的担保外。皆为总债权人共同担保之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为债权人之债权的最后担保。故可谓之责任财...
作者 肖厚国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2期53-55,共3页 Modern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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