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宋代,在中央及地方各级官府内均有大批从事具体行政工作的胥吏,其中,中央百司与地方监司、州郡一级的吏人可出职入流,跻身于低级官员的行列。南宋人赵升在《朝野类要》卷三中说:“内外百司吏职及诸州、监司吏人,皆有年劳补官法,俗谓之‘出职’是也。免铨试,径注差遣。”北宋初年,诸事草创,胥吏出职亦无定制;直到真宗朝,才对胥吏的出职年限、出职授官和授官勒留等作了初步规定。[1]本文着重探讨宋代胥吏出职方式以及授官。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1997年第5期117-120,128,共5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