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认为欧盟与美国在反倾销立法与实践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从总体的角度来看,欧共体与美国的反倾销国内法的显著差别表现在:欧共体的反倾销法明显属于国际法的范畴,而美国则是国内法的范畴,尽管它一定程度上必须从属于国际反倾销法典。在反倾销法的执行机构上,欧共体实行的是集权制或称单轨制,即由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工负责实施。欧共体的反倾销法与国际上的反倾销法规———《反倾销法典》是完全一致的,而美国的反倾销法则有不少规定与上述《法典》不相一致。欧共体与美国的反倾销调查程序基本相同,在具体的调查方法上略有差异,美国的调查是行政与司法手段相结合,欧共体的调查灵活性较大,行政手段重于法律程序。文章还对欧盟和美国在临时征税,保证协议最终裁决,行政复审,对损害的确定,价格确定上的差异作了深入地比较。
出处
《欧洲研究》
CSSCI
1997年第1期71-75,共5页
Chinese Journal of European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