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86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依照本法规定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该条第一款规定了外国自然人在我国与我国公民处于同等的诉讼地位的国民待遇原则;但第二款却规定,外国企业和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对比两款的规定不难看出:(1)外国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有别于外国自然人;(2)外国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不能与我国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等同。也就是说,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地位不是国民待遇,而是差别待遇。民事诉讼法统编教材同民诉法保持一致。
出处
《现代法学》
1986年第1期21-23,共3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