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在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企业管理机构、领导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深入探讨企业厂长意志与企业法人意志的关系问题,对于确定厂长的法律地位,确定厂长的法人代表权范围,确定企业法人的权利义务,从而正确地处理企业间发生的各种经济纠纷,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企业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其活动只能表现为自然人的活动。而自然人活动的后果之所以最终能归属于法人,原因就在于自然人的活动体现法人的意志。反过来说,如果自然人的活动没有体现法人意志,则其活动结果便不能由法人承担。企业厂长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无须任何人的委托,即可以企业名义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因而厂长的活动通常被视为企业法人自身的活动。然而。
出处
《现代法学》
1986年第1期36-38,共3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