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被告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显然,公安机关释放已被逮捕的人,是应当通知原批捕的人民检察院的,但是,应当在何时(释放前还是释放后)通知检察院,法律未做明确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被捕的人是否构成犯罪认识有分歧,而公安机关将被告释放后又没有及时通知检察院,结果往往由于被告已被释放而带来许多麻烦并使工作陷入被动。如许×谎称自己是“中国汽车引进公司(无此单位)业务员”,以能帮助购买进口汽车为名。
出处
《现代法学》
1986年第1期84-84,共1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