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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社会性和阶级性的统一——兼与孙国华同志商榷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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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在法学理论上多数学者认为,阶级性是法的唯一的质的规定性,或者说,阶级性是法的根本属性;以此为核心,组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法起源于阶级斗争的不可调和(起源论),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本质论),是阶级斗争或统治工具(功能论),随阶级的消灭而消亡(发展论)。并由此推论出两个附加定理:一。
作者 吴世宦
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6年第3期81-87,共7页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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