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何谓自首?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理解和表述不尽相同。持众最广、影响最大、具有代表性的传统的自首概念是:“自首,就是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主动向一定的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接受国家审判的行为。”这一概念在内容上把自首和投案两个概念看做是全同关系,把它们等同起来;在形式上后半句只是对投案的具体解释,全句前后重复界说不明。因此,传统的自首概念无论从内容上,还是从形式上都是值得探讨和商榷的。自首和投案是同一个事物,还是两个有着共同点的不同事物,这就要看它们在内涵上是否具有共同的固有属性,在外延上是否是等量的。
出处
《宁夏社会科学》
1986年第5期18-24,共7页
NingXia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