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善意取得系现代各国民法普遍确立的一项财产所有权取得的制度。它在客观上对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我国民法有无必要采用善意取得制度,如何使之适应我国经济生活以及社会道德的要求?本文拟对此略作探讨。一、善意取得制度建立之根据罗马法上,有"任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己的权利让与他人"的原则。以大于自己的权利让与他人,即今日通常所谓之"无权转让"或"无权处分"。处分,是所有权的一项最基本的权能。唯有物之真正所有人且基于其真实意思,才能将物转让他人。无权处分因处分人并非物之真正所有人,而且显然违反所有人的意思,故不能产生移转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后果。此项原则,为近现代各国民法所继承,究其原因,在于各个国家的统治阶级。
出处
《法学研究》
1986年第6期27-33,共7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