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肖胜喜同志在《法学研究》1986年第三期发表的《死刑复核程序实践中的几个问题》一文(以下简称肖文)中,论述了目前高级人民法院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并为同一程序,以二审判处死刑的判决或裁定,代替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裁定的合理性。对此,笔者不能苟同,特就如下问题进行商榷。一、死刑复核程序不能和二审程序合并我国刑诉法的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是相互联系的两个独立的诉讼程序,这两个程序不能合并,也不能同时进行,只能按照法律规定依次进行。首先,死刑复核程序不能和二审程序合并,刑诉法将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划分为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普通程序包括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
出处
《法学研究》
1986年第6期74-77,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