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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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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这就表明。
作者 樊崇义
出处 《法学研究》 1986年第3期49-55,共7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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