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法制和纪律的必要手段。在政府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新中国建立初期,曾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我国现行宪法明文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监察工作。目前,在我国有恢复监察工作的必要。一国家行政管理的监督,是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遵守社会主义法制所进行的监督。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的主体有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群众、社会团体等。例如,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及党的基层组织的监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出处
《法学研究》
1986年第4期26-32,共7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