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功受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立功属于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的范畴,犯罪人犯罪之后是否具有立功表现,直接关系到司法机关对他的处理。因此,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于罪犯的立功问题予以研究,对于正确执行刑法不无裨益。一在外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立功受奖"的明确规定,但是,许多国家都将其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一种刑事政策思想,并且在刑法典中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如意大利一九六八年刑法典第133条,把犯罪人"犯罪时或犯罪后之态度"规定为法官斟酌予以加重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情状之一,其中"犯罪后之态度",无疑是包括某些立功情形的。又如,巴西联邦共和国一九四○年刑法典第48条,把犯罪人"自动向当局坦白别人所不知的或应归罪于他人的罪行的"情状,规定为"对犯人处刑的从轻情节"之一。其中"自动向当局坦白……应归罪于他人的罪行的"情状,实与我们通常理解的检举、揭发他人罪行的立功表现相同。
出处
《法学研究》
1986年第4期54-58,共5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