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购销合同的产品价格“执行浮动价、议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而不管合同履行期间有关国家订价的变化。实践表明,该规定还不够完善,目前急待国家立法机关作出相应的补救。这一规定的弊端主要有:第一,忽视浮动价和议价的区别,不适应改革的发展。浮动价是指按物价管理权限,由物价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规定品种和浮动幅度的价格。它是我国近年来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价格形式。
出处
《现代法学》
1986年第4期72-73,共2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