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实行破产制度有无必要?是否可行?最近,我们带着这一问题,调查了重庆市破产试点单位——重庆江北县二轻局集体工业企业试行破产制度的情况。重庆江北县二轻局所属集体工业企业多为合作化时期组织起来的,普遍存在着人员老化,设备差,技术落后的情况。其中部分企业经营管理不妥,长期亏损。据统计,到1985年底截止,亏损企业就有20户,占二轻局所属集体工业企业的37.5%,而其中达到《江北县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的试行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所规定的“破产界限”的就有13户,占总户数的22.5%。
出处
《现代法学》
1986年第4期77-79,共3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