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传统民法理论之所以对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其理由主要是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格、名誉、良心等非财产上的因素不是商品,无法也不允许用金钱估算;实行精神损害赔偿与社会主义原则相背离,并会降低人格等。把人格、良心、道德等一切均看成有价商品,是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现象,但并没有一个资产阶级法学家真正能对人之肉体、人格、良心、名誉等作出精确的金钱估计。我们主张实行精神损害赔偿也并非是把人格、名誉、良心等作为商品,而是从保护法益这一角度出发。
出处
《现代法学》
1986年第4期81-81,共1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