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罪犯罗某,一九七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被四川省巴中县人民法院以“破坏社会治安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九八三年八月五日经巴中县法院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巴中县法院将再审改判判决书以普通挂号交巴中县邮电局寄宣汉大路劳改支队委托宣判并代为送达。但邮电局于八月二十六日误发至成都方向,至今下落不明。罗犯在服刑中,又犯妨害公务、故意伤害罪,被宣汉县人民法院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加刑八年。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罗犯脱逃。
出处
《现代法学》
1986年第4期91-91,共1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