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许多同志对如何完善我国法学体系作了大量有益的探讨,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重大理论问题尚未解决。在这里,我们就有关的几个问题略陈管见。一、加强法学体系的实践性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特征。它要求我们面向实践、研究实践,建立与时代同步前进的法学体系,并以此来指导实践、控制实践,使实践沿着科学化的道路前进。我国法学要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奠定牢固的理论基础,就必须加强法学的实践性。目前,我国法学远远落后于法制实践的迅猛发展,这个问题极为突出。因为建立法制社会。
出处
《现代法学》
1986年第3期9-12,共4页
Modern Law Science